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农业农村部:2022年生猪出栏6.99亿头 供应有保证******
中新网1月18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总农艺师、发展规划司司长曾衍德在会上介绍,生猪是重要的农产品,也是重要的民生产品。中国人的饮食习惯,猪肉是餐桌必需的,也可以说是反映小康水平的重要因素。从去年的情况看,我可以欣慰地告诉大家,去年生猪出栏6.99亿头,平均两人一头猪,我们的生猪供应有保证。
曾衍德表示,当时正值备年货的重要时段,从常年情况看,这个时候生猪应该处于价格高的时段,但今年的情况有点特殊,与往年有所不同,生猪供应呈现了三个新的特点:一是出栏增多。据农业农村部总监测,12月份生猪出栏量环比增长18.3%,同比增长7.3%。二是消费偏弱。受新冠疫情影响,餐饮和集团消费尚未完全恢复,猪肉消费出现“旺季不旺”的现象。三是价格下降。今年1月第2周,全国生猪均价16.3元/公斤,连续11周回落,已低于16.7元的养殖成本,部分养殖场出现了亏损。
曾衍德强调,对于今后一个时期生猪行情走势,价格波动是必然的,我们的目标是要波动频次降低,幅度降低。从趋势看,关键是看三个因素:一是能繁母猪存栏量。12月末全国能繁母猪存栏量接近4400万头,为正常保有量4100万头的107%,就是说比正常保有量多了一点,略高于产能调控绿色合理区域的上限。二是中大猪存栏量。11月份和12月份,全国规模猪场5月龄中大猪存栏量同比分别增长10.9%和5.6%,这些猪大约在春节前后陆续出栏。三是新生仔猪数量。前期新生仔猪数量增加较多,这些猪大约6个月左右就要出栏,后期上市将增加。综合判断,春节前后,生猪出栏不会比去年同期少,加上节后猪肉消费进入淡季,猪价走低的趋势明显,生猪养殖可能进入阶段性亏损。(中新财经)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